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学生踏实严谨、耐心专注、追求卓越等优秀品质, 经学院研究决定,自2020-2021学年春学期第7周起,请各班班委每次课上协助任课教师统计学生出勤情况,并填写《质量技术监督学院课堂考勤记录表》,请各位任课教师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核查并签字。
每学期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《考勤记录表》及《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汇总表》交到教务科,学院将依照《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和《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相关条款对相关学生进行处理。
请各班学委4月8日前到教务科领取各科《考勤记录表》,第7周上课开始执行。
质量技术监督学院
2021年4月
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
校学字〔2017〕6号
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。不能按时参加的,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。
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勤或请假逾期,视为旷课。学生旷课时间,一般课程按课表内实际授课学时计算,军训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,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。对旷课的学生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,并在成绩册中注明“取消考核资格”字样:
(一)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;
(二)作业、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的。
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
校学字〔2017〕7号
第二十条 未请假、请假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缺勤者,按旷课处理。课堂教学缺勤的,按实际学时数计;实习、劳动、设计、军训等未有课堂教学活动缺勤的,每天按6学时计。一学期内旷课的,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:
(一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,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,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,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五)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,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,予以退学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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